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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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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8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科学配置和管理,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服务创新,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统一规划,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动态管理

第六条 申请参与开放共享的单位应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范围、形式以及有偿服务收费建议标准等向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同意后,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七条 根据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通过培训、引进等有效的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有偿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照标准统一收费;没有收费标准的,依据相关规定,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运行成本和技术服务等要素,参照省内高校或科研院所同类设备收费情况制定相应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同意,并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校外开放服务按收费标准执行;面向校内用户开放服务给予优惠,原则上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对签订有偿服务协议的项目,按核准后的协议办法收费。大型仪器设备对学生教学计划内实验开放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由学校和所在单位按比例分配使用,其中:收入的30%上交学校,70%作为所在单位发展经费。发展经费可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功能开发、技术培训、专家咨询、人员聘用、业务拓展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和私自收费,校内用户不得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有偿服务收费由学校财务处开具收款凭证或发票。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预约机制,用户可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网页了解大型仪器设备的综合状况和工作流程,并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预约,完整填写预约信息。

第十四条 预约经审核确认后,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根据预约服务内容做好实验安排,核算收费金额,按照工作流程完成测试工作。对于有特殊测试条件要求的样品,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验室条件积极予以配合,完成测试服务。

第十获取自行测试资格的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妥善保存使用信息记录,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分类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调控机制,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皖西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测试服务收费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