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计划发展、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的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同时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做到公正、公开。公示期间,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党委组织部设置公示电话,及时将群众意见反馈给相关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公示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或不公示等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的重点应放在大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中。要加大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力度,发展的重点放在中、高年级。
第五条为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在重点考察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表现基础上,对大学生入党的学习成绩提出以下要求:
1、文化课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名次一般应居班级前40%,达不到的,应认真分析,慎重发展;毕业班学生综合测评名次可放宽至前50%;
2、在发展的最近两学期一般不得有补考科目;
3、相关学科达到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六条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两次(春学期在5月底以前完成,秋学期在12月底以前完成),教工党员的发展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每年5月底以前完成)。党支部于每年12月初要制定下一年发展工作计划,并报所在的党总支审定;党总支将审定后的发展工作计划于12月中旬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凡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七条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根据每个发展对象的表现和变化情况,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报党总支审定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要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凡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应及时找他们谈话,予以鼓励,同时审查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对申请入党的学生,要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本人的履历、政历、奖惩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相关情况;二是本人对党的认识、要求入党的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三是本人的工作、思想和学习情况,对照党员条件还有哪些差距,今后如何努力等。
第十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利用每学年的入学教育,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含发他们要求入党的积极性、自觉性。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与考察。
(一)教育内容。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及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的信念。
(二)教育方法。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新党员的宣誓仪式活动和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三)组织培训。按照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系党总支完成入党积极分子初级培训工作(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由院党校组织),集中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院党校在此基础上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
(四)考察内容。主要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情况,了解其是否真正端正了入党动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
(五)考察的方法。主要有:日常考察——在日常生活、学习或工作上考察其表现;任务考察——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任务考察其表现;活动考察——让其参加党的一些活动,了解其思想反映及表现;关键考察——考察其在一些重大事件上的态度和行动。
在考察的基础上,党支部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的整体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会对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入党积极分子离校,党支部要及时将培养材料交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做到不间断培养。
第十三条团组织“推优”。
根据我校关于“推优”工作的规定,履行“推优”工作程序,未经团组织“推优”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予发展。
第十四条确定发展对象。
(一)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报,方能列为发展对象。
在确定学生发展对象时,党支部应同时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其他方面条件均符合要求时,学习成绩突出或有特长表现或为集体、他人做贡献的优先考虑;
(2)递交入党申请书不满一年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3)未获得一次院级以上(含院级)奖励的,应认真公析,慎重考虑;
(4)未取得党校结业证书者,不得更为发展对象。
(二)党支部要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审内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包括(1)本人简历。(2)政审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展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是本人交待的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是否做出结论或处理。(3)调查的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或疑点。(4)结论意见。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程度、性质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
政审方法:同发展对象谈会、查阅档案和其它有关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函调或外调。党支部在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审人中: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担任。
政审要求:全面了解情况,不随意扩大审查范围;不带框框、不偏听偏信;保守秘密,不随意外泄政审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调查情况,不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发展对象要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由院党组织,在已学习了党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就某些问题进行深入学习。
(四)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材料仔细审查后,须报党总支再审查。党总支审查通过后,填写《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相关辅导员、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加盖党总支印章后原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复印一份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为公示前反映的,必须派专人进行调查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党总支到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指导相关支部准备召开支部大会。
审查的材料主要有: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4、共青团“推优”材料;5、政审材料;6、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7、党校结业证书;8、其他相关材料。《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中,学生应有历年来的综合测评名称;教职工应有出勤及两年来的年度工作考核情况,教师工应有教学、科研情况;经济实体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有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十五条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因学生党支部中的正式党员较少。党总支可指守本总支的教工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任务:(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详细地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已被确定的发展对象,要按照要求,逐项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递交支部大会讨论。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应与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进一步考察其入党动机,指出其主要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发展对象应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要用黑墨水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
(2)填写“入党志愿”一栏时,应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实事求是地写出思想发展和变化过程、自己的主要优缺点及入党决心等。
(3)填写“本人经历”一栏时,应注意不要遗漏,重要经历要写上证明人。
(4)“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5)“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等。
(6)“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进步团体”一栏,主要填写少先队、共青团组织等。
(7)“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他项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8)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就写明“无”。
(9)“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一栏中,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介绍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写上自己的意见。应把在培养过程中了解到的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做出全面评价,具体地写出,并表现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代替。
(三)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议。(1)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被接收对象及介绍人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2)在同一个大会上,如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3)入党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4)介绍人介绍入党申请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的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5)入党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7)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上。主要内容是:写明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及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
(四)上报审批。(1)上报党总支。支部大会通过吸收申请人入党后,党支部要将入党的一系列材料整理好,报党总支审议。(2)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会议对支部大会接收的预备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距支部大会通过决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审批学生预备党员,总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的总支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批时应逐个表决;对争议较大的发展对象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查明情况后再议,必须时可提交组织部裁决。教工预备党员的材料在党总支审议后要及时报送组织部,组织复审后报学委审批(组织部负责完成审批前谈话工作)。(3)党总支审批后要将学生预备党员的全部材料及时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对发展工作的材料、程序等进行检查,通过后加盖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印章及组织部公章,将结果通知相关党总支。(4)党委审批教工预备党员。党委召开会议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组织部根据审批结果下达入党批复。(5)支部公布结果。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准后,应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在召开党内会议时宣布或张榜公布。
(五)入党宣誓。学生预备党员的入党宣誓仪式由各党总支组织;教工预备党员的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一般安排在每年七月一日前后)。程序是:唱《国际歌》、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向党表决心)、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领导讲话等。
第十六条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和转正。
(一)考察、教育的方式
(1)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从何时算起,编入哪个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要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分配一定的任务。
(2)介绍人(联系人)、党支部(党小组)要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3)坚持汇报制定。预备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便于党组织教育和帮助。
(4)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总支(党支部)应将共入党及教育考察等材料,及时转至调入单位党组织。
(二)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和程序。
(1)本人申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主要内容为:入党时间;预备期间的表现;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及克服情况;存在的不足;今后的打算。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开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留在党组织内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2)党支部对转正对象的材料仔细审查后,报党总支,填写《预备党员转正情况一览表》,相关辅导员、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加盖党总支印章后原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复印一份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对公示有反映的,必须派专人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召开支部大会讨论。
(3)支部大会文坛论。党支部要根据其表现、条件、群众座谈会意见、公示等情况,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继续教育考察的,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一般不能少于半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将决议报党总支(学生预备党员)或党委(教工预备党员)审批。
(4)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议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审议。审议时间距支部大会参赛过决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审批学生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教工预备党员的转正的党委组织部复审后报党委审批。教工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在党总支审议后要及时报送组织部以便进行转正程序。
(5)党总支审批后将学生预备党同的转正材料及时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对转正的材料、程序等进行检查,审查合格后加盖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审批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印章及组织部公章,将结果通知相关党总支。
(6)党委审批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召开会议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组织根据审批结果下达转正批复。
(7)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党支部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三)入党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材料,应存入个人档案。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应将共组织关系和档案及时转至调入单位组织。
第三章纪律、监督与处分
第十七条发展党同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发展某人;
(三)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
(四)上报审查的材料不准有隐瞒、捏造或歪曲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现象;
(五)不准个人许愿,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不准说情送礼。
第十八条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组织部或纪检部门举报。党委将根据事实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处分。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或建议,并履行检查、监督和职能。党委组织部设发展党员工作举报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和来访,同时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