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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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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皖西学院章程》和《皖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为完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以下简称实训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规范实训部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结合实训部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依据《皖西学院章程》和《皖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实训部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确立以学术分委员会为实训部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行使学校学术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职称评审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扬学术民主,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部门科学发展,切实维护部门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为11名委员组成,委员候选人推选实行实训部实名推荐与各中心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并以各中心推荐为主。除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外,所有候选人最终由归属各中心民主推荐产生,最后经实训部教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2、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和实训部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年龄<57周岁)。

4、实训部在岗教师(或学科归属在实训部的“双肩挑”人员),具有正高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内聘)或博士学位人员。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应兼顾学科、专业分布,保证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构成的总体情况,由教师自荐、各中心推荐相结合,实训部主任办公会议确定推荐候选人,经实训部教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得票多的当选。届中缺额增补委员,由实训部主任办公会议提名递补差额人选,经学术分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得票多的当选。学术分委员会成立后,聘请1名校外行业企业高级职称专家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主任、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实训部主任聘任。分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因工作需要,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候选人由实训部主任提出,经部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提出正式候选人,由学术分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

第九条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学术分委员中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实训部分委员会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实训部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实训部内设二级机构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实训部学术事务及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实训部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分委员会规程和实训部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邀委员根据分委员会章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实训部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实训部学科、专业、实验室、师资队伍建设改革以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办法和规定;

(三)审议实训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职称评审推荐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分委员会章程制定与修订,并指导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审议实训部重大教学、科研经费的预算安排及其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评审、推荐各类学校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项;

(九)审议实训部人才引进计划,评议评定拟引进人才或团队的学术水平

(十)审议实训部教研室、实验室、科研平台等部设学术机构的设立与调整方案;

(十一)审定实训部设立的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和学术奖项;

(十二)审议审定实训部向学校推荐的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审议审定特邀委员人选;

(十三)审核实训部人员(含学科建制归属实训部的“双肩挑”人员)年度教学科研成果及聘期目标考核完成情况;

(十四)负责实训部学术道德与学风维护工作,受理实训部师生学术纠纷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实训部或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十五)分委员会兼具实训部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等实训部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职责,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如设立有相关专门委员会则可授权其承担相应学术职责);

(十六)承担校学术委员会交办和实训部主任委托审议或评定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实训部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除特殊情况外,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确需表决决定时,经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2以上委员同意,报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分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与会议结论经会议召集人审核、确认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或审议的结果等,须报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分委员会以及其委托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所作出的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报实训部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备案;对有关事项提出的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依据实训部决策程序和要求报实训部主任办公会,作为实训部研究决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分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实训部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实训部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训部应保障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实训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实训部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