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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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部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7-07-28

院发〔2017〕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含实训)场所。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党政同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学院(部)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挂钩,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以下简称“实验实训部”)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和协调各学院(部)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 各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学院(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和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和工作进展等。

第十条 各学院(部)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落实各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实验用房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仪器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源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自查,落实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是所指导实验项目教学过程的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向学生告知实验操作流程并提出要求;向学生告知实验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加强实验过程的巡查,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并纠正;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合适的措施;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工作。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学院(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各学院(部)须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学院(部)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对参与实验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三)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学院(部)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要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四)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各学院(部)应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等有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购买、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三)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五)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六)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放射性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七)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八)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七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学院(部)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采购、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八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学院(部)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需要加强涉辐场所安全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须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体检。

第十九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管理,不得将有害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

(二)各实验室须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定期集中进行相关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三)实验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应根据其特性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强化通风、除尘和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部)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学院(部)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特种仪器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对于自制自研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承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注意安全用水,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用水管路、化学冷凝系统的管路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漏水和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安全设施管理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智能化建设。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在非应急状态下,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挪作他用。过期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要求,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掌握所配备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三)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四)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作,参照《皖西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第二十四条 防盗安全管理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责。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生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间实验用房应落实安全责任人,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监督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和安全通道畅通。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六)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和各学院(部)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梳理,分清职责并积极整改。

(二)各学院(部)应主动配合保卫处、实验实训部等部门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将予以通报和发出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安全隐患整改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闭环管理”制度。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部)、保卫处、实验实训部报告。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二)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响应机制。保卫处、实验实训部等相关部门接到相关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协调解决。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实训部。事发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送交保卫处和实验实训部,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