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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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部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9-07-10

院发〔2019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严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皖西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由原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公安部发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确定,并以适时调整为准。

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中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过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学院(部)、实验室三级管理,统一领导、责任到人,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一)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备案等手续,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和隐患整改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各相关学院(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程监管,组织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应急演练等工作。

(三)各相关实验室应结合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制定实验室安全守则、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并组织实施,健全实验室安全防护和环保设施,建立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台账,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规范做好危险化学品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和运输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严格按照《皖西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各类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统一协调申购有关事宜。

第六条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的购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一)使用单位填写申购请表,明确购买的种类、数量和用途,由单位安全管理员、实验室主任审核,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

(二)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采购主管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申购备案后方可进行购买;购置审批手续齐全,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三)管制类化学品应按需购买,遵循最少量原则,降低实验室储存危险性,确保实验室安全。管制类化学品应定期报备使用和库存情况。

第七条 严禁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资质或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未经审批私自购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送货上门。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用普通快递寄送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到校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办理交接、入库手续。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根据物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水、防火、防盗、防毒、报警、应急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的要求,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存放,化学品容器应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堆叠。严禁在实验室长期大量存放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内容与标识一致。

第十一条 管制类化学品要求专人专柜加锁管理,做好台账记录。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保险柜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六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账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账目,定期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每月核对一次,确保帐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科学合理放置并进行固定,建立气瓶管理台账。气瓶应挂有吊牌,表明气体名称、购买日期、责任人及状态等信息。气瓶放置应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必须分开放置。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与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严格按照领用发放程序执行,认真核对领用人、领用数量等,做到按需领取、随用随领,不得多领。领用管制类化学品时必须按实际用量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审后,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实验室专职人员或实验教师办理领用手续。危险化学品领用发放应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应急救援材料等,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使用和保管危险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指导教师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学生熟悉危险化学品性质、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学生在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要现场指导监督,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条 凡实验中学生使用管制类化学品的,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或实验教师负责领用、保管,分发给学生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当天实验所需量,并做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实验时,需穿长袖实验服或防护服,并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相互监督、确保安全。学生进行危险性较大化学实验时,指导教师需对实验方案进行审批并在现场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标明品名、数量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或按照规范在暂存室(柜)中暂存,并办理存放登记手续。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11月底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全面盘点清查一次,并将当年的危险化学品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确保帐物相符,禁止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制类化学品的年度使用情况应单独报送并在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六章 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组织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过期、失效、变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产生的废弃物,由所在单位按规范及时进行分类收集和定点暂存,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建立台账等工作,不得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废弃物备案等手续,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定期来校进行回收、转移和销毁。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实验室“三废”的处理方法应纳入实验教学内容,作为实验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章 安全检查与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全校实验室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加强各类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督促实验室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使用和处置,每月至少应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落实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各相关实验室应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遇节假日、重要活动、实验高峰期等特殊时期,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出入管理、人员管理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和措施进行处置。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